金羊网

惠州放宽落户门槛:大湾区城市居住时间可互认,投靠落户取消房产限制

金羊网 2026-07-17

近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关于修订〈惠州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对《惠州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旨在通过调整优化惠州市部分户口迁入政策条款,更好地促进惠州市人口与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便民服务质效,为惠州打造广东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提供坚强保障。

此次修订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新增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条款,落实“在除广州市、深圳市外的城市开展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探索居住证互通互认制度,加快消除城乡区域间户籍壁垒”要求。修订后的《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持有惠州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但申请时在惠州参保,且在惠州及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八市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落户惠州,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同时,新政也对“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解释内容进行相应调整:申请人持有上述九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或申请时在上述九市办理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受理单位通过系统核实),各城市之间的居住登记时间可以累计互认。这意味着,在大湾区其他城市的工作和生活经历,可直接计入惠州的落户居住年限要求,大幅降低了跨区域就业人群的落户成本。

此次修订另一大突破是,放宽投靠惠州市户籍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条件。将《管理规定》第七条修改为“与本市户籍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非本市户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删除“在本市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字样,进一步放宽直系亲属投靠本地户籍人口的户口迁入条件。这一调整意味着,无论惠州户籍人员是否拥有房产,其直系亲属均可申请投靠落户。

不仅如此,此次修订还放宽持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入户条件。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中“不动产权属证书房产用途栏记载为‘住宅’的房屋”内容,修改为“房产用途记载为‘住宅’的房屋”。删除“不动产权属证书”字样,群众即可通过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商业银行或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的借款凭证(一次性付款无需提供)办理户口迁入,进一步拓宽了购房落户的房产认定范围,便利了更多家庭落户惠州。

据了解,此次修订是惠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25〕86号)和省、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要素市场配置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的部署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惠州市在日前公布的“十五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到2030年,实现常住人口达700万左右,实时在惠人口超1000万。截至2025年末,惠州常住人口为619.30万人。此次户籍政策修订,被视为惠州向“千万级人口城市”目标迈进的重要制度配套。

文 | 记者 杨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