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宣称说错就赔10万元,有人当真索赔近万元,法院判决:承诺无效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一起特殊 AI 索赔纠纷案:2025年6月29日,梁某在一款AI小程序中查询高校报考信息,平台输出的该校主校区相关内容存在错误。该AI服务事前承诺,如若回答不属实,将赔付用户10万元,并指引用户前往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维权。事后梁某据此诉至法院,要求该AI小程序运营公司赔付经济损失9999 元,但一审法院驳回了其索赔诉求。据介绍,本案对于未来我国法院审理类似的案件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某AI应用程序,是被告某AI公司基于自研大语言模型,开发、运营的文本生成、信息查询类通用型智能对话应用程序。2025年6月29日,梁某在该AI小程序中输入提示词询问某高校报考的相关信息时,AI生成了该高校主校区的不准确信息,并提出若生成内容有误,将向梁某提供10万元赔偿,建议梁某到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索赔。后梁某将某高校招生信息简章提供给AI,此时AI认可在对话中生成了不准确信息。
因此,梁某向法院诉称,某AI公司开发的人工智能产品向其提供了错误信息,对其构成误导,使其遭受侵害,并承诺对其进行赔偿,请求法院判令某AI公司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9999元。
一审法院认为,AI应用程序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其生成的“承诺”在案涉情形下也不能视为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不产生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AI服务导致的侵权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应适用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原告梁某主张的是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不能依据权益本身被侵害而认定行为的非法性或不法性,而须从被告某人工智能公司是否违反注意义务进行判定。案涉AI生成的信息虽然不准确,但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有毒、有害、违法信息。被告某AI公司在本案中已充分履行了服务功能的显著提示说明义务,和生成内容可靠性的基本保障义务,案涉行为不存在过错,亦未构成对原告梁某权益的损害,依法应认定不构成侵权。
【本案判决明确】
AI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不能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1.AI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2.AI提供的是服务而非产品,不适用无过错的产品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
3.AI服务提供者对输出内容不承担一般性的审查义务,但需对法律禁止的有毒、有害、违法信息履行严格审查义务;
4.AI服务提供者应履行服务功能的显著提示说明义务,使公众认知人工智能的功能局限,起到警示提醒效果;
5.AI服务提供者应尽功能可靠性的基本保障义务,采取行业通行技术措施不断提高生成内容准确性和可靠性。
文、视频|记者 黎秋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