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村民因拒清蚊孳生地被扣30%分红,蚊媒防控和集体分红挂钩是否合理?
9月26日,“鹤山发布”通报显示,沙坪街道一名村民因多次拒绝清理公共区域家禽养殖形成的蚊虫孳生地,经村民会议表决后,被扣减30%年度集体分红。这一处理决定迅速引发网友关注,基层治理和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应如何平衡?
江门当前蚊媒传染病防控形势严峻。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9月20日24时,江门市新增基孔肯雅热病例2238例,占全省同期新增2426例的92.3%;累计报告病例仍为1714例(均为轻症,无重症或死亡病例)。值得注意的是,江门已于9月19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响应,而9-10月本就处于蚊媒活跃期,叠加国庆假期人员流动,疫情扩散风险持续处于高位。作为疫情防控重要环节,鹤山自9月12日起已累计派出机关及镇村干部36860人次投身灭蚊行动,通过无人机消杀、入户清积水等举措,使布雷图指数、成蚊指数从13个、6个高风险点均降至1个,病例收治率提升至99.6%。
据沙坪街道相关信息,涉事村民的占道养殖行为不仅形成蚊虫孳生地,还产生异味,影响周边居民,街道、村委会及村小组多次上门劝告均未获配合。羊城晚报记者联系沙坪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该街道副书记冯振荣表示,此次扣罚决定由村民小组作出;因该村民多日来拒不接受清理要求,截至通报发布时,沙坪街道工作人员仍在持续做其思想工作。现场工作人员进一步透露,该村民占道养殖家禽产生的异味,已对周边村民生活造成影响,周围村民对其养殖行为意见很大;若村民始终拒不配合,不排除会强行开展下一步全面清理措施,村集体也可能进一步加大分红扣减数额。
记者了解到,扣罚该村民分红的依据为9月20日鹤山市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发布的紧急通知及村规民约,相关程序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中的集体自治原则。从法律依据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个人有义务防控病媒生物,拒不整改可依法追责,为此次处理决定的重要政策支撑 。
通报发出后,网络舆论呈现明显分歧。支持者认为,公共卫生安全关乎集体利益,涉事村民多次劝告无效,其行为已构成对他人健康的威胁,通过分红扣减进行约束具有警示意义,且表决程序经集体认可,符合公平原则 。有网民表示,“蚊子传播疾病不分门户,少数人懈怠会让全村防控努力白费”,认为惩戒是维护集体利益的必要手段。
有不同意见的网民认为,问题的焦点在于惩罚力度和权力边界。不少网民质疑30%的扣幅过高,可能影响村民基本生活,认为“占道养殖未清理虽有过错,但处罚与过错程度是否匹配值得商榷”。部分观点指出,集体分红属于村民合法财产权益,即便基于公共利益进行限制,也需明确合理尺度,避免简单化的“一罚了之” 。
针对舆论热议,鹤山市相关部门回应称,扣减分红并非最终目的,而是通过制度约束引导村民参与共治,目前已要求各村强化宣传引导,对拒不配合者优先开展法治教育后再依法处置。截至9月28日,鹤山疫情防控呈现“两降一升”态势,但9-10月仍处于蚊媒活跃期,叠加国庆假期人员流动,疫情扩散风险尚未完全消除。
此次事件并非孤例,广东佛山等地此前已出现将蚊媒防控与集体分红挂钩的案例,均为村集体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自治措施。具体来看,2025年7月23日,禅城区农业农村局发布《关于加强农村蚊媒传染病孳生地防控工作的意见》,明确对拒不配合防控或房屋多次出现“阳性积水”者,可通过村规民约暂停福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暂停分红;7月24日,石湾镇街道石头村经村民(成员)代表大会全票通过,将蚊媒防控纳入村规民约,随后张槎街道弼塘村、祖庙街道敦厚村等也表决通过类似条款,至7月25日全区行政村基本完成制度覆盖。
广东格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卫国认为,此类村规民约需满足“程序正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两大前提,同时应保障救济渠道;而分红扣减的比例合理性与救济渠道完善性,仍是基层自治实践中需要持续探索的课题。
文|记者 彭纪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