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立健全举报走私奖励制度 明确“水客”等行为治理措施
日前,省人大常委会公布新修订的《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回应新形势下广东省反走私工作的突出问题,构建反走私“全链条”综合治理体系,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回应实践需要,更加有效解决难题。
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查处,“水客”及关联行为查处以及交通运输工具规制问题,一直是反走私工作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对此,《条例》设置专门条款作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逃避海关监管,购买、携带、运输、寄递物品入境后倒卖,也不得利用个人免税购物额度购买免税品后倒卖,不得组织、招揽他人从事上述行为,并对与之关联的收购、销售、代购、携带、运输、寄递、储存等行为进行规制。
《条例》还完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查处制度。针对走私货物、物品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形式流入市场,对收购、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各环节以及提供各类便利行为查处难的现实问题,《条例》明确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查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职责。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按照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针对“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监管难题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新运输方式的出现,《条例》明确了相关规制要求;规定了查缉“三无”船舶及使用“三无”船舶参与走私等行为,并对无人驾驶交通运输工具活动的监督管理作了规定。
同时,《条例》规定,广东应当加强与相关省级人民政府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反走私综合治理交流合作,实现区域间反走私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
为使法律责任更加合法、合理,《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其中,对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及为之提供便利的法律责任,以货值或者违法所得为处罚基准进行完善;对失信惩戒作了概括性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对有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文 | 记者 侯梦菲、张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