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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房票、车位和临建等,广州将修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金羊网 2025-06-13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日前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该局将对2021年印发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于6月11日-7月11日期间征求社会意见。

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可见,新增了最低建筑面积补偿以及车位、车库补偿条款,调整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补偿时点,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同时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实施房票安置补偿方式。

广州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修订征求社会意见

据介绍,2024年,《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等政策法规颁布以来,为了适应广州市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原《实施办法》亟待进一步优化提升。原《实施办法》共五章44条,本次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共五章48条,其中新增4条,修改完善35条,其中主要的新增和调整内容如下:

▶在补偿方式(第二十一条)方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了“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实施房票安置补偿方式”内容,按照市、区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性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制定。

▶在最低建筑面积补偿方面,也有新增内容(第三十一条)。

《征求意见稿》明确,依法征收家庭唯一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申请最低建筑面积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照40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40平方米部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结算差价标准。

▶新增了车位、车库补偿内容(第三十六条)。

符合规划并已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地上车库等配套设施符合规划用于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已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调整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补偿时点(第三十七条)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不属于上述两款情形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货币补偿:

(一)1990年4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实际使用性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二)1990年4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一、征求公众意见时间

2025年6月11日-2025年7月11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一)意见征集网页:登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fcj.gz.gov.cn/),通过网站首页的“互动交流”-“调查征集”栏目,进入本公告并在文末“意见征集”栏提交意见建议。

(二)其他方式:通过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反馈(电子邮箱:linghuiting@gz.gov.cn;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32楼,邮编:510000)。

文、图 | 记者 陈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