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减肥药竟是三无产品? 法院:十倍赔偿!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购药物成了很多人的选择,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网购药物隐藏着一些风险。
市民梁先生轻信琳琅满目的网络广告冲动下单,但购买“减肥药”食用后,却出现不良反应,一查才发现是“三无产品”,向法院起诉维权,能获支持吗?
市民:服用该减肥药后身体出现不适
2023年4月,梁某通过微信向陈某购买了一瓶名为“法国天使之吻”的减肥药,并支付688元。梁某服用后觉得效果不错,便再向陈某购买三瓶,陈某表示可以给予其优惠价,梁某遂支付款项1888元。
谁知,梁某服用该减肥药后身体出现不适,于是与陈某沟通联系退货赔偿事宜,陈某承诺退还货款,并给予若干赔偿,但梁某则坚持要求十倍赔偿,双方协商无果。
梁某遂以陈某售卖的减肥药外包装没有任何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没有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退还货款2576元并赔偿十倍货款6880元。
法院: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减肥药产品仅有简单的塑料包装盒,包装盒仅张贴了一张正品标识贴,标识贴上的二维码无法扫描,塑料包装盒和胶囊上均未标识产品名称、成分或配料、生产厂商、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从双方协商赔偿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陈某明知案涉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仍予以售卖,有违法律规定。故法院判令陈某向梁某退还货款共计2576元并赔偿6880元。
法官:发现不正规商品应及时维权
作为消费者,“爱美”无可厚非,但需坚持科学原则,通过健康方式减肥,切忌轻易相信减肥广告的“一面之词”,更不能购买“三无产品”,以牺牲健康的方式快速瘦身断不可取。药品不是一般的商品,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如所购药品不符合相关产品包装要求,或者服用后产生不良反应,要及时与销售者联系维权。
作为销售者,对销售的食品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保存。如销售者未履行以上义务,采购并销售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已注销的食品,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应承担相应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文 | 记者 黎秋玲 通讯员 梁勇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