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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退婚未退定亲三金钱,法院判了

金羊网综合 2026-06-14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今日通报一起彩礼纠纷案。案例显示,刘先生给付王女士定亲钱1.8万元、彩礼18.8万元、三金钱2万元。后王女士的大姐通过微信视频通话提出退婚,双方解除婚约。王女士仅退18.8万元彩礼,拒退剩余3.8万元,称属赠与且系男方悔婚。

法院认定,该笔款项金额已超出恋爱交往中一般性赠与范畴,属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性质;双方既未登记又未共同生活,彩礼所附条件未达成,女方应予返还。

彩礼是缔结婚姻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基于习俗一方给予对方的金钱或实物,其范围不仅包括礼金,“三金”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大额财物一般情况下也宜认定为彩礼。彩礼返不返还、如何返还,均需法官综合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嫁妆情况、双方过错、当地习俗、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等因素进行考量后裁判。

彩礼的高低并非是衡量感情深浅、婚姻幸福的合理标准,高额彩礼亦无法成为婚姻的“保险”,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婚姻可能会更美好而长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综合自中国青年报、湖南省安乡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