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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辱骂”法官被罚10万!法院:撤销决定并道歉!

央视新闻 2025-09-20

近日,关于网上帖文反映“山东临沂一法院作出十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事件,引发关注。

事件发生后,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临沂经开区法院”)启动核查工作。

经审查,在对杨某花处以拘留处罚决定的同时,又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须予以纠正。

目前,法院已撤销对杨某花的罚款决定,将10万元罚款及利息退还,并向当事人诚恳道歉。同时将继续深入调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9月19日上午,临沂经开区法院工作人员向杨某花宣读了撤销罚款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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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报道

“辱骂”法官被罚10万拘留15天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2025年6月,山东省临沂市55岁农妇杨某花,收到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杨某花的丈夫为原告)后,不服判决,来到临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法官理论,其间与法官发生言语冲突。

当天,杨某花收到了10万元法院罚单,同时被拘留15日。

2025年6月18日18时许,杨某花女儿向临沂经开区法院分两次共转账10万元。次日,杨某花结束拘留。

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对杨某花罚款和拘留决定的依据,均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该案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上述处罚明显有问题:杨某花是在判决作出后在执行大厅与法官争执,并非在审判过程中,因此,根本谈不上“违反法庭秩序”。

两张“清单”明确不予处罚情形

对此,有媒体评论道,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人格与职务尊严理应受到尊重。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应当通过法定程序理性表达,而非采取情绪化甚至过激的言行。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司法权威的建立,依靠的是裁判公正、程序合法、说理充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是严厉处罚甚至“天价罚单”。罚款只是一种惩戒手段,并不能成为树立权威的工具。一旦司法处罚背离比例原则,反而容易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据报道,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以“严重妨碍诉讼活动”为由对杨某花作出重罚。但值得斟酌的是,该条款明确针对的是“法庭审判过程中”发生的扰乱秩序行为。杨某花在判决后、于执行大厅表达意见,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细节,更在于准确适用。法院在援引法条时若偏离立法本意,容易导致司法裁量权的滥用。

更何况,10万元罚款远远超出一般人对“违反法庭秩序”罚款的合理预期。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此类罚款上限为1000元,而本案处罚金额高出百倍。即便法院认为其行为情节严重,也应于法有据、罚过相当。

该案也反映出基层群众法律意识的欠缺和权利表达渠道的不畅。法官不仅是裁判者,也应是法律精神的传播者、社会矛盾的化解者。杨某花对判决不满,本可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等法定途径寻求救济,但她选择了直接找法官“当面理论”,最终引发冲突。这说明司法公开、判后释疑工作仍有提升空间。司法公信力不在于不犯错,而在于有错必纠。唯有如此,才能让人民群众真正信任司法、依靠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