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老人唯一房产被亲弟偷卖无家可归,法院判了
出生于1955年的祝大强是一名听力三级残疾、视力四级残疾的残障老人。马上就满70岁了,他怎么也想不到,亲弟弟祝大伟会在母亲去世后,侵吞了自己2万多元退休金,还偷偷把自己的房子卖了,200多万房款全部据为己有。
失去唯一住所后,祝大强只得暂时借住在朋友家中。面对哥哥的质问,祝大伟声称卖房是为了帮哥哥换个大一点的房子,并表示嘉定这套房子就是买给兄弟二人的,祝大强可以搬过来住。但事后法院查明,祝大伟花150万元在嘉定区购买的这套住宅,只登记在他一人名下,剩下的钱全部用于儿子结婚。
祝大强很困惑:房产证上现在只有自己的名字,祝大伟为什么能顺利卖掉,还能完成过户等全套手续?他向所在街道、居委、民政等多个部门一一求证,还找了法律援助律师,逐渐摸清了事情的来由。
2019年,祝大强在弟弟祝大伟的劝说和陪同下,曾对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过鉴定。当时祝大强的智力检测分数处于临界值,加之聋哑的特殊情况,在回答鉴定题目时,需经人翻译,信息传递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偏差。种种因素让祝大强在回答问题时,显得有些胡言乱语。鉴定中心最终认定其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他本人对这一结果并不知情。
随后,祝大伟又以身份证到期帮忙更换为由,拿走了祝大强的身份证,转头就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8月,法院宣告祝大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弟祝大伟被指定为他的监护人。
有了监护人的身份,祝大伟在卖房时自然不会遇到什么障碍。事实上,除了房产,祝大伟还曾利用监护人的身份,变更了祝大强接收养老金的银行账户,将祝大强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间的养老金2.7万余元转走。
了解情况后,祝大强本欲一纸诉状将弟弟告上法庭,然而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他却“碰壁”了:律师告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提起诉讼,需由监护人代为提起诉讼。可祝大强的监护人正是自己要起诉的弟弟祝大伟,这条维权之路就此中断。
期间,民政、残联等单位也曾介入,找了祝大伟谈话,要求他正确履行监护人职责。祝大伟嘴上虽然答应,但并没有做到。
就在这时,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并联系上了祝大强。
“在初步交流中我们发现,祝大强虽是聋哑人,但使用微信打字完全可以正常沟通,不像是失智老人。”普陀检察院检察官韩欣暐说。
之后,检察官走访了祝大强原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居委、派出所,还联系了他退休前工作的单位。各方均反馈祝大强有文化,平时能自行办理各项事务,没看出智力方面存在问题。了解事情经过后,检察官认为,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可以通过民事支持起诉的方式帮助老人维权。
正式受理祝大强的支持起诉申请后,普陀检察院民事检察官调阅相关民事案件卷宗,厘清办理思路:只有法院恢复祝大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才能够独立提起民事诉讼,追讨属于自己的财产。
2023年9月,在民事检察官的陪同下,祝大强再次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这次鉴定全程以祝大强手写答案为主,避免了翻译沟通中的误差。最终,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祝大强目前无精神病性障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检察机关据此支持祝大强提起诉讼,2024年1月,法院作出判决,恢复祝大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祝大强于2024年4月正式向嘉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祝大伟赔偿自己218万元卖房款及2.7万元养老金等,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后指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涉案房屋原登记在祝大强及母亲名下,之后因被告祝大伟等相关权利人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祝大强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祝大伟自行处置该房屋并将售房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损害了祝大强权益,应赔偿该房屋价值损失。祝大伟称将祝大强工资卡中的款项取出后是为了给原告生活费、鉴定费等,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嘉定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祝大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谢谢你们为我的案子跑前跑后,四处调查,没有你们的帮助,我肯定没办法恢复行为能力,更不可能胜诉。”案件宣判后,祝大强委托代理律师,给普陀检察院写了一封感谢信,感谢检察机关的帮助,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金羊网综合自解放日报、钱江视频)
